狠父虐親女判囚逾6年 官斥「與奪取她的性命無分別」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9/04 17:39

最後更新: 2018/09/04 18: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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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歲父親兩年前疑難忍不足1個月大親女的哭聲,繼而掌摑及大力搖晃她,導致她嚴重腦缺氧及腦水腫。

曾任職廚師的26歲父親兩年前疑難忍不足1個月大親女的哭聲,繼而掌摑及大力搖晃她,導致她嚴重腦缺氧及腦水腫,女嬰自入院至今情況仍危殆,猶如植物人,右眼完全失明,須由儀器協助呼吸及進食。涉案父親另持刀指嚇女友母親,他昨於高等法院認罪,今被判囚6年4個半月,法官斥被告「與奪取她的性命無分別」,兩者「強弱懸殊,一掌擊下,足以對女嬰造成嚴重的傷害」,罪行非常嚴重。

法官判刑時指,首項虐兒罪發生於女嬰半個月大的時候,女嬰的彌月之日為發生第3控罪,是她被送進醫院接受心肺甦法之日,從此她再沒有自發性活動及無力呼吸。法官又指「案發至今已1年半,正常已經牙牙學語,學習步行的階段,但因被告多次的暴力行為,女嬰只可每天躺在床上,依賴呼吸機,一直危殆無改善」,被告的行為「與奪取她的性命無分別」。

法官又指女嬰已右眼失明,左眼的視網膜脫落,「縱然有奇蹟出現,視力問題將伴隨她一生」。而且女嬰入院時不足3公斤,而被告則為成年男子,「強弱懸殊,一掌擊下,足以對女嬰造成威脅的傷害」。

法官引述案情指,被告的女友已於首項控罪發生時已警告被告不要使用暴力,但他仍再掌摑女嬰,情況與辯方求情指他疼愛女嬰的說法不脗合。另案情指被告發現女嬰冰冷時,曾「摵」她,可能被告是測試她的反應,但可見「被告慣於對女嬰使用暴力」。

法官稱無可否認被告照顧女嬰而感到壓力,但照顧者有基本責任控制自己情緒,故不接納辯方該方面的求情。雖被告沒有案底,但其干犯的罪行非常嚴重,並非減刑理由。

法官指,就3項襲擊兒童控罪刑期起點為8年,由於犯案手法相似,故同期執行;刑事恐嚇罪則為11個星期,部分刑期分期執行,而被告於本年6月底才通知法庭將認罪,所以認罪節扣只為22%,最終總刑期為6年4個半月。